| 單位名稱: | 六盤水市水城區自然資源局 |
| 網站名稱: | 《六盤水市水城區自然資源局》更新時間:2025/12/11 8:21:21 |
| 相近名稱: | 貴州六盤水市水城區自然資源局,六盤水市水城自然資源局,六盤水水城區自然資源局,六盤水水城自然資源局,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自然資源局,六盤水市水城縣自然資源局 |
| 網址URL: | 官方網站 |
| 辦公地址: | 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區雙水新區六盤水市水城區自然資源局 (郵編:55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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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站備案: | 黔ICP備16008577號 貴公網安備52022102000003號 |
| 相關簡介: | 單位職責 (一)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規、規章,擬訂相關政策措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擬訂相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區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臺。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并監督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區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實施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區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牽頭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并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負責區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區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查建議并按程序報批,組織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八)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石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九)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森林采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 (十)負責統籌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擬訂生態補償制度并組織實施,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 (十一)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退耕(牧)還林還草等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擬訂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三)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配合監督檢查地質勘查規劃的執行情況,管理區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地質遺跡保護與地質環境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并指導實施,執行國家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和森林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十五)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六)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志保護。 (十七)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協助擬訂和調整國家級、省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八)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意見并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草原和天然林保護工作。 (十九)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貫徹執行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十)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一)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區林業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二)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省級、市級和縣級資金以及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國家、省級、市級和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照縣政府規定權限,審核區級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擬訂并實施相關規劃和計劃。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應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范管理、共享和開放。 (二十四)開展自然資源交流合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對外合作工作,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二十五)貫徹執行有關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全區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指導、督促各鄉(鎮)做好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并組織實施。依法負責組織實施各鄉(鎮)規劃管理工作。負責鄉(鎮)規劃區各類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核實認證,按權限核發相關規劃許可證。依法查處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劃編制設計行為。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申報和規劃審查、報批及監督實施工作。指導全縣村鎮規劃的編制、報批、實施。按規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鄉(鎮)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的規劃審查、報批及實施情況評估中的有關工作。承擔區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十六)根據授權對地方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關于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測繪和涉林違法案件。負責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七)負責沙漠化工程林業防治及土地開發利用工作。 (二十八)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大數據等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職責調整 1、將原區國土資源局、區林業局的職責,以及區發展和改革局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區水務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區農業局的草原資源調查、確權登記管理和草原監督管理職責,區城鄉規劃和城市管理局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區水務局、區住建局的自然資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職責劃入區自然資源局。 2、將原區國土資源局、區林業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機關。涉及更名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三十一)職能轉變。落實黨中央關于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加強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并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組織實施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范和歸并整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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